東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財榮)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40612
- 處分日期
- 20240412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300930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24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衝剪機械之操作部,應具有下列之構造:一、防止誤觸致滑塊等非預期起動者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東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龍祥里裕和街27號
- 公司狀態
- 營業項目
- 金屬彈簧製造,不動產投資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