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賢(即長虹診所)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30130 
處分日期
20121210 
處分字號
府勞動字第101405334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違反法規內容
依規定應放假之日未予休假;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