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勇企業有限公司(溫帶忠)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公告日期
- 20251205
- 處分日期
- 20251021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4718B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5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7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6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對有機溶劑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