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本系統提供勞動法令違規事業單位查詢,資料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洽各主管機關。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有工作「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確實巡視」未採取必要措施;與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未「指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