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鄭謝富)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181110 
處分日期
20180927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7024433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2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9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9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三、…。;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五、…。;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雇主對前項擋土支撐,應繪製施工圖說,並指派或委請前項專業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