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憲龍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51105 
處分日期
20150915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706370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