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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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
張憲龍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51105
處分日期
20150915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706370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