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鐿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菊瑛)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414 
處分日期
20250225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048026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