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上宇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40710 
處分日期
20240524 
處分字號
113年府勞檢字第1130138925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雇主對於模板之吊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起重機或索道吊運時,應以足夠強度之鋼索、纖維索或尼龍繩索捆紮牢固,吊運前應檢查各該吊掛索具,不得有影響強度之缺陷,且所吊物件已確實掛妥於起重機之吊具。二、…。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