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豐搭架工程行(李鴻昌)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41206 
處分日期
20241007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302715901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59條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二、……。;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二……、。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