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宗霖)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215 
處分日期
20250121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0051A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第40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