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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地板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要求承攬人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亦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