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和產業科技有限公司(黃登祥)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1106 
處分日期
20250916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40266957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 

違反事項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一、……。三、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七、……。;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