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賢俊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407 
處分日期
20250124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0174E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對於高度約2.75公尺之RF層頂版邊緣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吳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