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張木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51005 
處分日期
20150817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505610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