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警告 此公司曾違反勞動法令 11 次

公司基本資訊

公司名稱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16900837
公司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51號11樓之1
營業項目
其他建築工程,房屋修繕,住宅營建,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
裁罰次數
11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1 筆):

違反事項

雇主未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處分字號
保退三字第11310236672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
罰鍰金額
新台幣 5000 元

違反事項

雇主未依規定給予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勞工之特別休假

處分字號
111年府勞檢字1110339928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雇主未依規定給予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勞工之特別休假

處分字號
111年府勞檢字1110339928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三、…。;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10091756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100047271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1000472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處分字號
108年府勞檢字1080164783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39條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處分字號
108年府勞檢字1080164783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39條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處分字號
108年府勞檢字1080102868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80098209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80057236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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