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3344962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7號9樓
-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其他建築工程,不動產投資開發,觀光旅館
- 裁罰次數
- 289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289 筆):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224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200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66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6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661A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57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4606181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陽臺、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陽臺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53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二)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0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電梯井、樓梯、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電梯井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2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04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研磨機之研磨輪,未設置護罩;起重機具之吊鉤,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084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091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陽臺、管道、樓梯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陽臺、管道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017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筏基頂板拆模孔位置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470094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電梯井、管道、樓梯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電梯井、管道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0211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0211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79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圓盤鋸之圓鋸片、齒輪、帶輪、皮帶及其他旋轉部分,於旋轉中有接觸致生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覆蓋。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787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2363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11611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與外部施工架間開口部分、外部施工架工作臺及室內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未於樓板與施工架間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施工架立柱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確實連接固定。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767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置料平臺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天井處施工架之設置,有發生倒塌危險之虞,未於該施工架適當之垂直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不超過5.5公尺為限。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757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731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82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樓板邊緣開口部分,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70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65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54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49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41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25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99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86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塔吊塔節開口部分、樓板開口部分、施工架上下設備,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塔吊塔節開口部分、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上下設備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72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工作臺及樓梯,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51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33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設置之護蓋,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對於營建材料之堆放,未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231A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第2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2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2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工作台。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7622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未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1143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陽台與外牆施工架間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室內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493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492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南側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外牆石材貼面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1045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88.35公尺及高度95.35公尺外牆施工架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0967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端部開口護欄)等防護設備,對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亦未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431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6649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電梯井內施工架工作臺、室內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38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388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升降搬器內救出口門安全裝置,未能維持其效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4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間開口部分、管道間開口部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梯間開口部分、管道間開口部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363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5832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及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309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274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模板螺桿拆除作業時,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禁止勞工站立於合梯頂板作業,及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致發生承攬人勞工墜落受傷職業災害。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0232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5186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244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2390A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239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有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未依規定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213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1公尺之地下4樓樓板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2271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2271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568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8658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8658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534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519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4700D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4700C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469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9471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施工架上物料運送、儲存及荷重分配未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93580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6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鋼筋切割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4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7838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二、…。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2019182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7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2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B棟25樓工作場所暴露之隔間牆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1187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6792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約6.5公尺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1057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機械停車坑週邊護欄前方2公尺內地板堆放鋼筋、鋼管等物料,未依規定於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1056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6757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未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1015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74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工區現場臨時用電電線作業時,使用之移動電線未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993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該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17、18、19、20樓之天井、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距,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而未設置安全網。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991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78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依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1樓室內施工架及1樓電梯井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之外牆施工架,與其它臨時構造(吊料平台)連接。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66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6578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6584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開挖場所,未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74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3公尺之施工構台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施工構台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5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561A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八、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九、…。;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十五、…。;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五、…。;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2013013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之1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及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52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勞工有跌倒之虞,未於通道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178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5741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未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5730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開口(樓板高度約3.2公尺)及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開口(樓層高度約65公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461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2003477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2003477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5218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019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753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安全防護作業時,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2299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12074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703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施工架工作臺、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對於捲揚機變壓器,於作業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未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68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之交流電焊機,未於電路上正確設置漏電斷路器;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2120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63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109120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周邊有發生倒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未有防止發生倒塌之設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900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6230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西南側鋼管護欄立柱間距超過2.5公尺。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665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502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外牆施工架之下拉桿,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未予以固定,致飛落至地面。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487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構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鋼構場所設置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47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開口部分作業有墜落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458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1956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5261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5261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5244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5244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鋼管施工架未依規定設置。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7762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1項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及陽台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374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傳料口開口部分及天井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對於天井施工架,未依規定與構造物妥實連接,並於立柱連接部分以適當之金屬配件連接固定;對於外牆懸臂施工架繫牆桿,未依經簽章確認後之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據以執行,由原設計之制式壁連座變更為以鋼管及萬向接頭組成之構件時,未重新製作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354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條第3款、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5062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上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70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未設置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57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勞工有遭受倒、崩塌危險之虞,未於構件之連接部分,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確實連接固定。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40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4546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16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已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惟未落實執行規定之事項,對於物料搬運、堆放或處置等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未積極採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06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06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01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170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138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05153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及工作陽台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於工作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070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板開口部分及地梁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者,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設桿)及於地梁開口部分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設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07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023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33026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7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4941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有顯著之變形。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2259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2204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使用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2205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管道及樓板等處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內、外側下拉桿),及於樓板、管道等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施工架未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619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31568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31568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採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10602588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50000 元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B5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601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11892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2公尺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11200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設置之護蓋,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1971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51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工作臺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471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3518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7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之構築,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410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未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377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設置之護欄,未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外牆露台施工架,未在垂直方向每5.5公尺以內,水平方向每7.5公尺以內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11071397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11071398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11071392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致發生墜落死亡職業災害。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967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869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194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10089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電燈燈座鎖固作業時,未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198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未隨時清理。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618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621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3公尺之屋突2F樓板及高度2公尺以上之西南側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155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571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096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筏基頂板開口、施工架工作臺開口、塔吊基礎座梁開口、樓板及管道間開口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勞工有遭受倒、崩塌危險之虞,未於構件之連接部分,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確實連接固定;對於圓盤鋸及營建用升降機之使用,勞工有遭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未於圓盤鋸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於升降機設置安全裝置,使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087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1條、第9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087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002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92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造型樑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92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80430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之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972491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及施工架工作臺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62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內、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61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62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結構體邊緣、造型區、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管道間、結構體邊緣、造型區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62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於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場所作業者,未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972444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主管機關
- 台南市
- 處分字號
- 南市勞安字第109147607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40000 元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工地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不得於通路上使用。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36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梯、樓板及管道開口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於樓梯、樓板及管道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92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92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外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88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間、管道間、電梯間、外牆施工架工作臺、樓板及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梯間、管道間、電梯間、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於外牆及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及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89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及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樓板開口、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於該施工架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87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89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84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84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445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工作臺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下拉桿、內側交叉拉桿)、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386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陽台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與樓梯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下拉桿及交叉拉桿),及於陽台樓板邊緣與樓梯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356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南向6樓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5、6樓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第109020346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工作臺,未於該處設置護欄(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342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2.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3.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4.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5.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6.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7.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三、…。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9019367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5.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6.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7.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6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312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挑高店舖支撐架工作臺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工作臺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下拉桿、內側交叉拉桿)、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294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971499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未設置過捲預防裝置;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從事鋼筋吊運作業),未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239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2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146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邊緣處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害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146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下拉桿、內側交叉拉桿)及於端部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10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鐵件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通風口(A棟)、施工架(D棟外牆3-4樓)、陽台(D棟16樓)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D棟1-2樓外牆施工架長度為120公尺,該施工架僅於東面及南面設置上下設備),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未在三十公尺以下。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042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1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雖有設置協議組織,惟未確實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0428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之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含承攬人、再承攬人、…等),未依本辦法附表二之規模(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3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設置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1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以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042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025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327952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32795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32795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四、…。;雇主對於棧橋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四、…。;雇主對於棧橋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32124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2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7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7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塔吊處開口及樓板邊緣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47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車道上方外牆施工架工作台開口等工作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對於車道上方外牆施工架未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且未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對勞工於車道上方外牆施工架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343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59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84269426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8426942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8426942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204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東向外牆施工架工作台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及對於前述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等之構築及拆除,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204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未有充分之光線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201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第1項第0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11102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74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護蓋或安全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78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間、管道間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82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左營區某新建工程A棟地下二樓電梯井開口及傳料口開口高度約3公尺,未設置具有高度90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35公分以上,55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108.02.21高市勞檢字第10870358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構台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構台開口部分作業,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堆放物料;對於車輛機械作業,未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44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項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9條第1項第5款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從事易踏穿材料構築之玻璃採光罩清潔作業,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之踏板、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對於高處玻璃採光罩清潔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未採用符合國家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537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31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771158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鄭俊民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護蓋或安全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313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206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場所之巡視。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111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82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勞工於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車輛系營建機械(挖溝機)作業時,未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未禁止使用鋼筋作為起重支持架。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67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0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1項第7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使用之合梯梯腳間未具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邊緣處作業場所,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43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30條第1項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地大門設置,未於該處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之防護設備(工地大門未設置輪擋,導致大門自軌道脫落崩塌)。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37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外側下拉桿、內側交叉拉桿)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25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依規定,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41716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承攬人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將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具有墜落及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做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合梯,且使勞工確實戴用適當之安全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6557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40568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511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車道裝修臨時上下設備未設扶手等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47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365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設置高壓電器設備,未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亦未有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289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第27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及管道開口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依規定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240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對於進入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2.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從事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使勞工使用扶手先行工法或採其他防止勞工墜落之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3811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使勞工作業。;2.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從事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4002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高度2公尺以上具開口之作業場所,未依規定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20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從事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2.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3.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管理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3192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鋼筋材料及模板材料堆置高度超過1.8公尺;對於鋼筋吊運作業,未採取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178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第12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178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使用營建用升降機之安全連鎖開關失效。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3114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37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陽台開口、外牆施工架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126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1782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0822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085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設置營建用升降機1座,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未經檢查合格即予使用。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037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區從事作業,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依規定,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46506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筏基開口部分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具有防止滑溜、掉落、掀起或移動之護蓋,並於護蓋表面漆以黃色、書以警告訊息。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444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第2款、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台,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413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未實施工作之連繫與調整,未確實實施工作場所之巡視。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413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42648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將再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對於該單位以尼龍繩吊掛施工架立架之作業,物體飛落危害之虞,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未確實巡視,未確實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361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41726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使用危險性機械,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未設置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41567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7639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6樓陽台施工架從事石材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石材作業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2.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管制人未確實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3.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處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7613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第1目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6619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主管機關
- 台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條字第105055642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呂西仁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分別從事鋁包板、彩繪作業有頭顱受創、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作業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使進場作業勞工確實戴用適當之安全帽,並使用符合規定之合梯。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6382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3675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058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1913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1193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2FL大廳挑高區排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未使施工架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它臨時構造連接;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大廳挑高區排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026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440824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441130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將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運作,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使勞工確實戴用合格之安全帽。;2.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437930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5公尺以上施工架,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工作臺寬度未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4020241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依規定「協議」高架作業管制及「協調」施工架使用安全措施,對於從事泥作修補作業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對該工作場所墜落危害「連繫調整」其工作逤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4020242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2、3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434891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未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升降機連鎖裝置失效)。;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434902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15樓外牆施工架從事施工架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施工架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之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432071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430848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將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運作,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使勞工確實戴用合格之安全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430911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430884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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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1.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之規定,應使模板角材等材料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且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及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等防止倒塌之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又對於再承攬人從事之模板作業,未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對於模板角材等材料之堆放,未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3.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033882910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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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依規定應放假之日未予休假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動字第10041683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勞動基準法第37條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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