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簡志誠)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415 
處分日期
20250316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101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第224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