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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1項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1項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1項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21條1項2款2目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1項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條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7條1巷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7條2項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地18條1項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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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有適當之扶手。;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採取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設置之出入口應標示並告知工作者於運轉中禁止進入,並應採取下列措施:在出入口設置門扉或張設支柱穩定、從其四周容易識別之繩索、鏈條等,且於開啟門扉或繩索、鏈條脫開時,其緊急停止裝置應具有可立即發生動作之機能。;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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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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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竹園里新興路1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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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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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
- 瓦楞紙板(箱)製造,其他瓦楞紙板及紙容器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