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旻即旻龍工程行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171011
- 處分日期
- 20170818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6019715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9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系營建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十、…。;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