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昇環保有限公司(王南雄)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180710
- 處分日期
- 20180514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11520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如附表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