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花蓮縣 
公告日期
20180705 
處分日期
20180611 
處分字號
府社勞字第1070110512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7條 

違反事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雇主得在休息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公司名稱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02號4樓 
公司狀態
核准設立 
統一編號
04351626  
營業項目
其他未分類食品製造,非酒精飲料批發,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國產菸酒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