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裁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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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法規內容
-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6897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6956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7045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7045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7055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706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7064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387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55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達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58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66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86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86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88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96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507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物料之搬運,未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搬運。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10967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10968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28610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28854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29016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27825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未依規定給予勞工職業災害補償。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293176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達基本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29965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306727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違反規定訂定定期契約。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311876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動字第108007054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動字第108007178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給予例假日或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動字第108007953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8424873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842492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8424951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8424970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58022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因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可能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流入致危害勞工者,應採取連續確認氧氣、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6110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6248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6345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具有可調整研磨輪與工作物支架之間隙在三毫米以下之工作物支架。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6405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64216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64587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未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規定;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未設置連鎖裝置;交流電焊機設於鋼架上(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其二次側端子位置,未有絕緣被覆,且該電焊機未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冷凍壓縮機高壓管之閥未明顯標示開關方向;冷凍機房未設置氨洩漏時可偵測之警報器具且未設置緊急沖淋設備;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未設置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未置備防止氨浸透之防護衣。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43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廠內使用對地電壓在220伏特移動式砂輪切割電動機具未於其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及設置無熔絲開關,有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未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及於作業中有因接觸或接近鎖固螺絲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另廢棄高熱電爐渣貯存場所未加以標示高熱危險及未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82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地板邊緣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及對於2樓露台使用繩索構築護欄,未具鋼管及木材同等以上之強度;對於樓梯轉折平台未設置中間欄杆。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872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897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邊緣處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害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8972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樓外牆施工架與建築物間之開口部分,勞工有發生墜落危害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897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所設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未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7.5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仍能開啟。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96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邊緣處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害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00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未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11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邊緣處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害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12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1樓板開口部分及外牆施工架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157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鋼架電焊作業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17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19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護欄以鋼管構成者,杆柱相鄰間距超過二點五公尺(現場量測為3.3公尺);對於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施工構台),堆放踏板及停放車輛機械。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20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有每7日中至少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府勞動一字第108340445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條字第108314470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條字第108314470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條字第108318816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條字第108318816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未達基本工資;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繼續工作四小時未有三十分鐘休息;未使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條字第108320002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條字第108322301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條字第108322302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勞工於地下2樓房務部從事平燙機檢修作業,機械停止運轉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未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02335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勞工從事麵團壓平機清潔工作,於機械之掃除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02336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貨櫃內理貨作業,對堆置貨物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02359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1.對於動力衝剪機械之飛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等設備。2.動力衝剪機械未設置安全護圍或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六條所定之安全裝置之一。3.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未依規定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金屬研磨機台拋光機),設置密閉、局部排氣及保持濕潤。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02360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總包工程B區6樓高度2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吊料平臺,未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05169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沉箱外側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051700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04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106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127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14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20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20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26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274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735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735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73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73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75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75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2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22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3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65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7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7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79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0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1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2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3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4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5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7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8號
- 違反法規內容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9號